2012年12月6日星期四

電動車

電動車
  電動車事故頻發,究其原因,首先是電動車速度較快,駕駛人經常在電動車機動車道上行駛,由於其制動性等較差,一旦出現緊急情況,很難進行避險;其次是管理缺位,例如對違法行駛的電動車,交警部門只能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處罰,而且還很難到位,缺乏約束力和威懾力。
 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定,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,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。目前,一些城市已下發“限速令”,對市民騎電動車出行實施規範管 理。但對電動車限速,目前仍存在取證難、執行難等問題。一些騎電動車的人都很有“經驗”:騎車出行時,發現有交警在路上執勤,就急忙剎車,把車速降下來; 如未發現交警,則加快速度,與交警玩“貓抓老鼠”的游戲。而電子眼對電動車也是無法監管的,只能由交警發現一起處理一起,尤其在夜晚等時段,電動車限速, 差不多就等於一紙空文。
  電動車限速,要有長效機制。筆者認為,一要從源頭上管理,對電動車出廠時嚴格要求,即嚴格按照1999年國家質監局發布的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》 規定的“電動自行車的車速最高限定在時速20公裡之內”執行,超過20公裡即為不合格產品,車速過高的電動車不得出廠;二要給電動車加裝限速器,限制車 速;三要完善城市交通設施。如劃分自行車道,使電動車與機動車各行其道。此外,對駕駛人要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程序、應急措施等培訓,增強他們的交通安全、 法制意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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